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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兴喜与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喜,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416号原告:许兴喜,男,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云,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童思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喜与被告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兴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兴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兴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兴喜负担。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