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兵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兵,叶志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法定代表人:衣桂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审被告:叶志仁,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上诉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新兵及原审被告叶志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事实上深圳市美术装饰有限公司与胡新兵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该公司从未设立过“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年城项目部”,也未刻制过所谓的青年城项目部的公章。因原审二被告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该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该申请。故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固安县广通青年城小区的建设施工地,所处位置属于固安县行政区域,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俊山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