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卫民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民,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徐卫民,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陈鹏。申请执行人徐卫民与被执行人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107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卫民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107执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芮 文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