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林、吴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吴强,朱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财保34号申请人陈林,男,生于1967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吴强,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申请人朱蓉(曾用名朱耘),女,生于1964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号。申请人陈林与被申请人吴强、朱蓉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强、朱蓉所有价值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劵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肖方胜(公民身份号8)自愿以位于江油市城区科技路2号尊尚领地8栋-1-3层3号住房一幢(江房权字第××号号,建筑面积321.13平方米)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强、朱蓉的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劵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肖方胜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科技路2号尊尚领地8栋-1-3层3号住房一幢(江房权字第××号号)。三、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吴强、朱蓉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陈琳及担保人肖方胜承担赔偿责任。四、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陈琳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