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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伙财、官华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伙财,官华荣,官成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伙财,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华荣,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成旺,男,193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上诉人李伙财因与被上诉人官华荣、官成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伙财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伙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伙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陈荣富审 判 员 黄晓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滢颖书 记 员 林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