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府执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山与被执行人刘志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山,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496-6号申请执行人翟山,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忻州市忻府区。被执行人刘志荣,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忻州市忻府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翟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志荣在银行的工资收入30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爱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