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某、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某,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899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缪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某、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