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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宋树宏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宋树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2刑初30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陆良县。诉讼代理人徐林岗,云南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宋树宏,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住陆良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树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撤诉。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计文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栩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