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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华丽、沈桂兰等与刘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丽,沈桂兰,刘建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246号原告:刘华丽,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沈桂兰,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刘建立,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3号楼905室。法定代表人:赵钢,任该公司经理。刘华丽、沈桂兰与刘建立、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华丽、沈桂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华丽、沈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刘华丽、沈桂兰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