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王振东,王明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4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768号。被执行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城南区。被执行人王振东,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王明昇,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才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瑞达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王振东、王明昇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96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