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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福州东南八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泉州市远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东南八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泉州市远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赖呈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东南八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三八支路岳峰新村8号楼17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76618083-4。法定代表人陈建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远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西贤路84号四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06410594-4。法定代表人赖呈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赖呈煌,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公民身份证码3505261976092155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东南八闽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远诚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赖呈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9月1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二被执行人所有的CTP制版机等设备,得款16904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拍卖款92290.76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名下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1841元,尚有99550.24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