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先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先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先明,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犯故意伤害,于2017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先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范先明在其经营的重庆市开州区XXXX理发店中,与被害人彭某因为民事纠纷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彭某用手捏住范先明颈部,范先明遂用右手持折叠刀连续捅戳彭某右腹部等位置,朱某1等人见状便上前阻止。朱某1遂报警,范先明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先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医学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朱某1、朱某2、胡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范先明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先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范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先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范先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二、没收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夏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