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建叶与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叶,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3807号原告:王建叶,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中段。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法定代表人:侯永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建叶诉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官后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张官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土地征用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支付给原告2015年占地补偿麦季款1989元、秋季款1581元和2016年占地补偿麦季款1955元、秋季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秋季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增加诉讼请求;2.今后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继续履行合同;3.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属于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的村民,被告张官后村委会依法为原告分配了耕地且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广饶经济开发区征用,两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征地协议,对原告的土地进行了流转。自2015年麦季开始,被告未按照约定给原告发放占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张官后村委会均未答辩。本案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建叶于1982年4月26日出生在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原告于1998年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了该村土地的承包经营,后原告因考入大中专院校求学将户口从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处迁出,2004年12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刘龙泉登记结婚,原告于2008年7月落户于广饶县月河路291号1号楼1单元302室。因经济发展需要,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一并流转给广饶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使用。被告广饶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分麦、秋两季以吨粮田的价格,根据使用土地的亩数将款项拨付至被告张官后村委会。被告张官后村委会于2015年以村规民约规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不分配给结婚出嫁女为由,没有给原告发放2015年麦、秋两季的占地补偿款和2016年麦、秋两季的占地补偿款及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另查明,被告自2015年始按人均1.7亩土地进行占地补偿费发放,其中2015年麦季占地补偿为1989元,秋季占地补偿费为1581元,2016年麦季占地补偿费为1955元,秋季占地补偿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2017年秋季占地补偿款全村未发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1份、户口簿2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份、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结婚证1份;本院对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本院(2016)鲁0523民初4278号卷宗中的立案审批表1份、《张官后村村规民约及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1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曾作为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的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于1998年参与了第二轮土地承包,获得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系家庭联产承包性质,在承包经营期间被告张官后村委会不能收回其土地。被告张官后村委会将承包的土地一并流转给广饶经济开发区,其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应当给与原土地承包人。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寓意,该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承包地时的人口数为基础而进行承包经营,原告的承包地不存在由被告村委会收回的法定情形,基于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在承包期内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张官后村委会的做法仅是将原承包地从承包户手中收拢方便一并流转,并非违法收回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官后村委会支付其2015年麦、秋两季的占地补偿款和2016年麦、秋两季占地补偿款及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2017年秋季占地补偿款全村未发放,在本案庭审程序终结前,原告未能确定2017年秋季补偿数额,故原告待秋季数额确定后增加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身份、国家土地政策等并非一成不变,法院的判决不能解决原告终生在该方面的问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今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占地补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将土地整体流转给被告广饶开发区管委会,二者之间的流转合同是否履行,与原告无关,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管委会与原告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向其主张给付占地补偿款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饶开发区管委会、张官后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叶支付2015年麦季占地补偿款1989元、2015年秋季占地补偿款1581元、2016年麦季占地补偿款1955元、2016年秋季占地补偿款1479元、2017年麦季占地补偿款2074元,以上合计9078元;二、驳回原告王建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爱玲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