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东昇花园G-2、G-3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爱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B7号楼1单元201、301室。法定代表人陈雅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国际农贸城B7号楼1单元201、301室。法定代表人徐国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巨一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0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