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光耀、黄青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光耀,黄青云,熊勇,熊艳云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4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光耀,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现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青云,女,生于1966年9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陶有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勇,男,生于1968年8月9日,汉族,住邓州市。被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艳云,女,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再审申请人孙光耀、黄青云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光耀、黄青云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已对黄青云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争议不动产的产权人为熊艳云,熊勇虽系熊艳云的兄长,无证据取得熊艳云的授权,事后亦未得到熊艳云的追认,黄青云、孙光耀、熊勇的举证不足以证明熊勇事前得到了熊艳云的授权。事后亦未得到熊艳云的追认,故熊勇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原判判决合同无效正确。公安机关虽对此事立案侦查,但系本案判决之后且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目前还未有定论,目前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孙光耀、黄青云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光耀、黄青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