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桂清与温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清,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财保10号申请人:王桂清,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沣,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刚,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刚所有的×××号跃进牌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王桂清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桂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刚×××号跃进牌重型自卸货车,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王桂清负担。本裁定立案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