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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7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孔雪微与海宁市魅亿人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雪微,海宁市魅亿人服饰有限公司,俞财进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559号原告:孔雪微,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魅亿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新建路**号*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71710612K。法定代表人:孔雪微,执行董事。第三人:俞财进,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孔雪微与被告海宁市魅亿人服饰有限公司、第三人俞财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按未交诉讼费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雪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章楚熊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陆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