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6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桑尖措与被告民和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桑尖措,民和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621民初208号原告:罗桑尖措,男,1978年6月18日生,藏族,住果洛州玛沁县。被告:民和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住所地:果洛州玛沁县。法定代表人:冶文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罗桑尖措与被告民和天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玛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罗桑尖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桑尖措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桑尖措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审判员 赛 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拉毛才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