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徐秋莲与鄢新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莲,鄢新胜,樟树金岸外语学校,黄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780号之一申请人:徐秋莲,女,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鄢新胜,男,汉族,住丰城市。被申请人:樟树金岸外语学校,住所地:樟树市与张家山城乡结合区。被申请人:黄群兰,女,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徐秋莲与被申请人鄢新胜、黄群兰、樟树金岸外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秋莲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鄢新胜、黄群兰、樟树金岸外语学校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秋莲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秋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鄢新胜、黄群兰、樟树金岸外语学校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运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