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8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8922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龙、齐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龙,齐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922号之一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海龙,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齐雁,女,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龙、齐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龙、齐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6773元,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运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