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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媛与张孟影人格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媛,张孟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2704号申请执行人赵媛。被执行人张孟影。申请执行人赵媛与被执行人张孟影之间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孟影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却定的义务(赔偿金3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媛与被执行人张孟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赵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孟影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1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敬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