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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熊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熊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150号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某某,男,1957年5月8日,汉族,辽阳县人,现住XXX。被告:辽阳熊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熊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40元,减半收取14420元,由原告辽阳县通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秀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