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尉喜玲与被执行人郭芳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2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尉喜玲与被执行人郭芳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芳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尉喜玲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芳琴向申请执行人尉喜玲履行医疗费2476元,诉讼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郭芳琴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芳琴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尉喜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