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陈润、李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华,陈润,李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润,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俐,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宣汉县。系被执行人陈润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汉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陈润、李俐与申请人刘清华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西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西城分理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0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宣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宣汉支行营业部开设的宣汉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6228400956007440563;二、将本院对李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西街支行×××账户内233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西城分理处×××账户内23800.00元、2380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桂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