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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2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甘晓明、林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晓明,林孟,吴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2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甘晓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林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吴海平,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甘晓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林孟、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申请执行费66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林孟、吴海平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2017)桂0821执2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海平名下的位于平南县××家园××区××单元××商品房××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平房预字2015第02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501260029-171,房号:011601号,面积为88.92平方米];同日以(2017)桂0821执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孟、吴海平的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桂0821执2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25213.93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房折抵一部分债务,目前该案需要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吴海平的工资以偿还债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以房折抵部分债务,不足部分需要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吴海平的银行账户的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