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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国胜、郑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张国胜,郑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383号原告: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铭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英,江西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国胜,男,汉族。被告:郑高,男,汉族。原告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胜、被告郑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上高县鑫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漆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