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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挺诉被告王荣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挺,王荣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1056号原告:张玉挺,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王荣云,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县。原告张玉挺诉被告王荣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挺、被告王荣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熙忱需随原告共同生活;3、分割财产新款桑塔纳轿车一辆(原价9.4万元);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份相识,2014年11月份恋爱,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1月12日生下一子取名张熙忱。因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同意离婚,但因儿子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问题产生分歧,2015年5月21日分期付款新款桑塔纳轿车一辆(原价9.4万元),户名是被告,截止2017年5月22日已还清贷款,贷款部分全部由原告偿还,并因此欠下外债,共计4万元左右。被告王荣云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觉得我们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并没有什么大矛盾;孩子现在跟着我生活,我不同意由原告抚养;车是婚前购买,且车子在我名下,其中购车款5万元是彩礼钱,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婚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信用卡一张,透支借款归个人使用,并可能存在原告向外借款的情况,该部分欠款应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经审理,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5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熙忱。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在随后的婚姻生活中,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回家时间较少,与原告沟通不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婚后购买了桑塔纳轿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起初感情也较好。且双方生育一子,孩子尚小。只是因为原告在外打工,与原告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产生部分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本院认为:家庭的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在工作生活中应相互体谅和理解。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婚后虽有磕磕绊绊,也属夫妻间正常的矛盾,只是双方不善于沟通交流,不能很好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考虑到双方婚姻问题并非不可调和,且孩子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故应以不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玉挺与被告王荣云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玉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