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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老赵庄镇利民加油站与刘金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老赵庄镇利民加油站,刘金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75号原告:临清市老赵庄镇利民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周吉俊,经理。被告:刘金河,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老赵庄镇利民加油站与被告刘金河租赁合同一案中,另案原告刘金河诉周吉俊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对本案的审理,应待刘金河诉周吉俊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审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