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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素菁、宋鹏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菁,宋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388-1号申请执行人:高素菁,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8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宋鹏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素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鹏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鹏涛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