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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广平与王起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平,王起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893号原告:陶广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起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陶广平诉被告王起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士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