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广平与王起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广平,王起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893号原告:陶广平,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起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陶广平诉被告王起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士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