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覃志芳、王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芳,王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183号申请人:覃志芳,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瑜,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王坚,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祥,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杨世铭,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七一村水口****号。申请人覃志芳与被申请人王坚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坚名下位于玉林市江南路316号盛世江南小区9幢2单元402房(证号为: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查封的金额以15万元为限。担保人杨世铭自愿以其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车牌号码为桂K×××××号小型轿车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坚名下位于玉林市(证号为: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查封的金额以15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杨世铭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桂K×××××号小型轿车。上述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毁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良敏人民陪审员 庞玉萍人民陪审员 黄君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晏嘉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