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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法、周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法,周勇,莫海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66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微微,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正法,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勇,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莫海敏,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法、周勇、莫海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王 炳人民陪审员 林彩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苏张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