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颖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颖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1429号原告: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丁公桥商业广场1栋8层817号。法定代表人:曹金星。诉讼代表人:常德市公正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经济开发区湘福大道1号。被告:李颖,女。原告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颖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湖南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孙元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