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5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878袁近与曹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近,曹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878号原告:袁近,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曹益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袁近诉被告曹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近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袁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思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