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洪杰、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杰,范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杰,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雪锋,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与被执行人范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洪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雪锋支付执行款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雪锋涉多起执行案件,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雪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