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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伟、张小强与李东、时兆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张小强,李东,时兆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587号申请人:曹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张小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东,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时兆英,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人曹伟、申请人张小强与被申请人李东、被申请人时兆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伟、申请人张小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东、被申请人时兆英的1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曹伟、申请人张小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曹超超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南区F区10号楼1-1001房产进行了担保,案外人曹超超自愿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伟、申请人张小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东、被申请人时兆英所有财产中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曹超超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南区F区10号楼1-1001房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