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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055号

王丽、朱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朱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055号申请人王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朱爱,女,生于1967年1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爱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含执行费、利息、诉讼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爱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