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伦文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文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伦文,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抓获。现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伦文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沙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伦文伙同赵凤军(已判)、王礼国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共同商议后在大方县普底乡红丰村高原组租赁土地合伙修建加工厂,从事提取废旧轮胎中的矿物油和钢丝业务。2016年6月11日加工厂建成投入使用后,三人采用将废旧轮胎通过高压蒸馏冷却的方式提取矿物油和钢丝,并将提取矿物油产生的轮胎残渣未经妥善处置措施倾倒在其租赁土地内。截止2016年6月21日加工厂被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时,该三人非法提取矿物油14.196吨,非法倾倒废物残渣3.1912吨。经鉴定,提取的矿物油和排放的残渣均系危险废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伦文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伦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其系在赵凤军、王礼国二人开设的加工厂内打工,未出资与赵凤军、王礼国合伙修建废旧轮胎加工厂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王伦文与赵凤军、王礼国(二人已判刑)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后决定在大方县普底乡红丰村高原组租赁土地合伙修建加工厂,从事提取废旧轮胎中的矿物油和钢丝出售的业务。2016年6月11日加工厂投入使用后,三人采用将废旧轮胎高压蒸馏冷却的方式从废旧轮胎中提取矿物油和钢丝,并将提取矿物油产生的废旧轮胎残渣未经处置倾倒在其租赁土地内。截止2016年6月21日该加工厂被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时,非法提取矿物油14.196吨,非法倾倒残渣3.1912吨。经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提取的矿物油和残渣均系危险废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伦文的供述:2015年时王礼国是红丰村的村支书,我找他给我孩子上户口时和他说过我在黔西县的一个利用废旧轮胎冶炼矿物油的厂里面上班,在里面拉水。过了十多天,王礼国一个人就到我上班的厂里去看,看了后说可以做的,第二次是他和赵凤军及赵凤军妻子开车来厂里看,看了后又去黔西林泉镇一个同样的加工厂去看,当时我没有和他们去。后来王礼国联系我说他们要修建一个轮胎炼油厂,相关设备他们二人请我联系以前我上班的那家购买,还叫我先赊了15500元的设备,我赊欠的烧轮胎的设备是向黔西县五里牌红绿灯处的一家车床厂里面一个姓王的人赊的,那个人只认我,我不得不给,后来我自己还了一万,还欠五千多元现在都没有还,后来的设备他们二人给钱的。厂房建好生产了几天就被相关部门查获了,我就出门打工了。我在黔西上班的那家轮胎炼油厂老板大家都叫他光头,我没有和王礼国、赵凤军商量工厂获利后分配利润的事情,普底红丰村的轮胎炼油厂是王礼国和赵凤军整的,厂房是我们村王某甲家的土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我不知道是怎样处理的,他们叫我在厂里干活,一百元一天的工资,干的就是烧废旧轮胎提取钢丝炼制矿物油,工资还没有结算给我。2、证人樊某某的证实:我丈夫是王伦文,他和我商量他要和王礼国、赵凤军合伙在王伦文老家普底乡红丰村修建一个废旧轮胎炼油的厂,当时王伦文还到处借钱,还贷了两万元的高利贷,他大约共投入十万元,王礼国和赵凤军主要在普底乡红丰村管理厂房,王伦文到处去购买废旧轮胎,有几次赵凤军也和王伦文一起去金沙、黔西等地购买废旧轮胎,蒸轮胎的十个铁罐子是王伦文出钱请黔西五里牌一个车床厂姓王的制作的,现在都还欠姓王的五千多元钱,还有一些设备是王伦文给以前他打工的那家利用废旧轮胎炼油厂一个绰号叫光头的老板处购买的。3、证人王某的证实:2015年的时候王伦文到我的加工厂叫我给他焊接十个铁桶,是拿去轮胎加工厂的,每个一千五百元,我从他口中听说他和两个人合伙在普底搞一个轮胎加工厂,当时我给他焊接好后两三个月他才支付了一万元,还欠我五千五百元,至今没有还。4、证人王礼国的证实:2015年春节前不久,王伦文找到我和赵凤军,叫我们与他合伙修建一个利用废旧轮胎冶炼矿物油来出售的加工厂,他还带我们去黔西县参观别人的工厂,还给我们计算出油量,利润和销售渠道等,我们也不知道冶炼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情况,就每人出资三万元,三人一起合伙在普底乡红丰村修建一个炼油厂房的,设备和安装是王伦文负责,他出资的部分没有来得及计算就被百里杜鹃环保局查封了。修建时是王伦文负责从黔西县叫人来修建,我和赵凤军不懂,我们出钱,生产的时候叫人来做小工。大概王伦文从外面收购了二十多吨轮胎。2016年1月份开始修建,6月份修建好才生产得十天左右在6月21日就被查封了。我和赵凤军辞去村干部后就去金沙打工。我们利用废旧轮胎通过冶炼产生的残渣未经任何处理堆放在厂房前面的土地里,污染了环境。2016年6月份被百里杜鹃环保局查获时,王伦文在现场就跑了,我们打电话叫他去环保局接受调查,他不答应,我告诉他我们不把他参与的事情说出来,他才答应去接受调查的。5、证人赵凤军的证实:2016年1月份,我和王礼国、王伦文三人出资在红丰村高源组向麻窝修建一个利用废旧轮胎冶炼植物油,然后进行出售,我们每人出资三万多元,利益三人平分,在2016年6月份开始生产,6月21日被百里杜鹃环保局查获,责令停止生产,8月份我就到福建省长乐市打工去了,王伦文负责收购废旧轮胎来通过我们的设备冶炼,产出矿物油,遗留钢丝和轮胎废渣,钢丝回收,废渣又回收到炉子里面燃烧来冶炼,循环利用,燃烧后产生的残渣就堆放在厂房前面的一块地里,没有什么保护措施。最先是王伦文叫我和王礼国与他合伙的,他还带我们去黔西县林泉镇看一家利用废旧轮胎冶炼矿物油的厂房,还有另外一处是一个福建老板,大家都叫他光头,看过之后我们经过踩点,最后决定三人合伙修建的。修建时是王伦文负责从黔西县喊人来修建的,采购设备也是他从黔西购买的。6、证人王某甲的证实:2015年的一天晚上,我们村的王伦文、王礼国、赵凤军三人到我家给我讲他们要在我家麻窝土地内修建一个烧轮胎的厂房,当时他们和我商量是占用我家的土地,每年适当的给我点钱,但具体没有说每年多少钱,我当时就答应了,后来他们就开始修建了,2016年修建好后,我听说他们的厂才刚刚开始生产就叫停了,听说是犯法的。他们修建厂房的设备都是王伦文从别处拉来的,安装设备的人也是王伦文叫来的。7、证人王某乙的证实:2015年10月份,我们村的村主任赵凤军和村支书王礼国两个人搭伙在高源组向麻窝里面修建炼油厂,由于人手不够,赵凤军找到我叫我到他们的炼油厂上班,他们是到外面回收废旧轮胎来放到他们修建的设备里面烧,经过设备烧后一边出废机油,剩下的就是钢丝和废渣。8、证人赵某某的证实:赵凤军是我长子,王伦文来叫赵凤军和王礼国合伙在向麻窝修建厂房,建设好后没有生产几天就被查封了,是他们三人合伙的。出资情况我不清楚,修建时是王伦文从别处拉设备来自己修建自己安装设备,生产时是王伦文从外面拖轮胎来生产。9、证人钱某某的证实:2015年的时候,王伦文来我家约我丈夫王礼国和赵凤军一起在我们村向麻窝修建一个利用废旧轮胎冶炼矿物油的厂房,他们商量时我在场的,2016年4月份开始修建的,所有设备和安装都是王伦文从黔西县拉来的,王礼国和赵凤军就是在这边购买点砖,他们三人在我家商量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三人平均出资,平均分配收益,签订协议是在我家签的,2016年6月份修好并开始生产,废旧轮胎也是王伦文联系的人拉来的,才生产几天就不这里的环保局查获了。10、证人陈某某的证实:我原来是在黔西县光头老板的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机油厂上班,后来光头老板介绍我在普底赵凤军、王礼国的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机油厂里上班,工资每天100元,还没有发。11、证人谭某某的证实:我路过听说有厂在招工,我就找到王礼国就在他和赵凤军的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机油厂上班了,每天100元的工资,到现在我得了200元的生活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1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王某乙辨认出堆放在普底乡红丰村向麻窝处的黑色物质系轮胎燃烧炼油后形成的废渣;证人赵凤军、王礼国分别辨认出其在百里杜鹃普底乡红丰村高原组小地名象麻窝开设利用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和冶炼柴油的加工厂;被告人王伦文辨认出百里杜鹃普底乡红丰村高原组向麻窝处的一个加工厂就是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工厂,加工厂上方的十个蒸轮胎的铁罐子是王礼国叫王伦文向别人赊的。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相关环境。14、百里杜鹃环境保护局贵百环移字〔2016〕2号文件:证实百里杜鹃环境保护局将王礼国、赵凤军非法用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矿物油、随地处置轮胎冶炼的废渣,已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现将该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移送百里杜鹃管理区公安(分)局的情况。15、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移送案件调查报告:证实经依法调查,王礼国、赵凤军用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矿物油的加工厂未办理环评手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实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机油场地现场进行检查、勘察的情况。17、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王礼国、赵凤军、王某乙及被告人王伦文进行调查询问。18、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证实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王礼国和赵凤军废旧轮胎提取钢丝、冶炼机油厂内的柴油发电机、鼓风机、钢制集油池、钢丝、机油、工棚、炼炉、油管、油泵进行查封扣押。19、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黔理化司鉴中心〔2016〕微检字第16号、46号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证实经检验废旧轮胎提取钢丝产生的黑色液体检材属于危险废物,密度为0.9347g/ml;轮胎冶炼后的残渣检材属于危险废物;并将该结论告知被告人王伦文及王礼国、赵凤军。20、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证书、检定结果、计量统计表、现场称量笔录:证实现场查获的袋装轮胎废渣经称量重3.1912吨。21、证明:王礼国、赵凤军等人从未到百里杜鹃管理区环境保护局办理相关手续。22、到案经过:证书2017年1月23日,王礼国、赵凤军到百里杜鹃公安局普底派出所投案自首。2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关于收集同案犯王伦文的言辞证据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柯某某及光头老板的言辞证据收集情况、收集王伦文前科材料情况:证实经办案民警多方调查取证,多次在黔西县王伦文家居住处蹲点,均未将其抓获,无法收集其言辞证据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2017年4月13日对其上网追逃;办案民警多次联系柯某某均未联系上,其居住地不明,无法收集言辞证据;经多次走访均未找到光头老板,无法收集光头老板言辞证据;因王伦文前科材料时隔已久,无法收集。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礼国、赵凤军分别辨认出被告人王伦文;被告人王伦文辨认出王礼国、赵凤军。25、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大方县人民法院(89)方法刑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5月26日,王礼国、赵凤军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伦文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6、在逃人员旅馆预警、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10日,在逃人员王伦文在宁海县西店镇鸿达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伦文及王礼国、赵凤军的个人基本情况。28、视频光碟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伦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取矿物油14.196吨,且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1912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伦文与王礼国、赵凤军地位、作用相当,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王伦文提出其系在赵凤军、王礼国二人开设的加工厂内打工,未出资与赵凤军、王礼国合伙修建废旧轮胎加工厂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礼国、赵凤军、樊某某、王某甲、王某、钱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贵州省理化测试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告知书等证据,均证实了王伦文与王礼国、赵凤军共同出资合伙修建加工厂,从事提取废旧轮胎中的矿物油和钢丝出售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伦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罗祥英人民陪审员 杨章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