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小英与被告许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英,许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1796号原告:吕小英,女。被告:许少华,男。原告吕小英与被告许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少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许少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27日,被告因投资房地产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借用几天就还款。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吕小英与被告许少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证,被告理应及时清偿。被告许少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小英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许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细刚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