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92刑初74号公诉机关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茶楼服务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绵高新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至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1幢3单元1楼1号的家中先后四次容留唐某某(系雷某某男友)、许某某、刘某、魏某、绰号为“军老表”的男子等人吸食冰毒。2017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前述家中与唐某某发生争吵,雷某某打电话叫许某某、刘某、魏某等人前来劝架。矛盾平息后,由唐某某提供毒品,使用雷某某家中的吸毒工具,唐某某、雷某某、魏某、许某某、刘某均吸食了冰毒,吸食完毒品后,唐某某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举报抵达雷某某家中,将雷某某、魏某、许某某、刘某四人抓获归案,并从现场扣押了吸毒工具塑料瓶、打火机等物。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均呈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惩处,建议对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1幢3单元的家中,容留唐某某(系雷某某男友)、许某某、刘某吸食冰毒,其本人也一同吸食。二、2017年1月15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1幢3单元的家中,容留唐某某、绰号为“军老表”的男子吸食冰毒,其本人也一同吸食。三、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1幢3单元1楼1号的家中,容留唐某某、许某某、绰号为“军老表”的男子吸食冰毒,其本人也一同吸食。四、2017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1幢3单元的家中与唐某某发生争吵,雷某某打电话叫许某某、刘某、魏某等人前来劝架。矛盾平息后,由唐某某提供毒品,使用雷某某家中的吸毒工具,唐某某、雷某某、魏某、许某某、刘某均吸食了冰毒,吸食完毒品后,唐某某离开现场。公安机关接举报后抵达雷某某家中,将雷某某、魏某、许某某、刘某四人抓获归案,并从现场扣押了吸毒工具塑料瓶、打火机等物。经检测,上述四人的尿液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1、110警情信息、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逮捕决定书;2、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5、扣押的吸毒工具塑料瓶、蓝色瓶盖、打火机等物品;6、证人许某某、魏某、刘某、谢某等人的证言,各证人对被告人雷某某以及参与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证实雷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7、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电话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与多名吸毒人员有电话通话的情况;8、证据调取清单、房屋信息摘要,证实吸毒场所系被告人雷某某住房;9、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当天挡获多名人员均有吸毒的情况;10、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对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和说明,证实雷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有容留多人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塑料瓶、蓝色瓶盖、打火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宗诚人民陪审员 蒲桂林人民陪审员 龚光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