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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王明贵、张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王明贵,张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组织机构代码84930001-0。负责人:杨景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明贵,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正英,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贵、张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贵、张正英银行存款400000元(含���讼费2495元、执行费5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