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立建与刘佳泉、张利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建,刘佳泉,张利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70号原告:刘立建,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佳泉,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张利多,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立建与被告刘佳泉、张利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立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万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