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81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刚、潘周伟与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潘周伟,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异68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刚,男,生于1976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执行人潘周伟,男,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路口。法定代表人:付军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潘周伟与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刚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院作出的(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陈刚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潘周伟与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2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在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8幢101、102号商铺的房屋进行查封,该商铺异议人已于2014年8月3日与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继续执行该财产将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泰源.水都花苑28幢101、102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潘周伟与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因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潘周伟投资款162万元及利息248万元。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潘周伟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4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有房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所有权证号为c20142486,幢号为27,房号为101、102、103、104、105;所有权证号为c20142490,幢号为28,房号为101、102、104、106、108、109、113、114的房产。并于2015年12月2日向丹江口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裁定书等手续。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具有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非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在2015年11月25日已依法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向房屋管理部门发出了协助查封手续。而异议人陈刚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亦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江口泰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陈刚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王汝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安安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