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明、鞠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鞠阳,付琼琼,隋晓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949号申请人张明,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鞠阳,男,199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付琼琼,男,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隋晓彤,男,199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明、鞠阳、付琼琼诉被申请人隋晓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隋晓彤的银行账户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张明、鞠阳、付琼琼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