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5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罗永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罗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905003978R。法定代表人:叶茂,行长。被执行人:罗永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罗永辉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要求撤回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古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