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案件适用)(2017)辽0115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原辽宁省辽中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辽中区人民法院以(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72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给付原告张明共计人民币2.7万元。经执行申请人张明申请,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将被告人马某某所有的500颗苹果产果10000斤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未经辽中区人民法院准许私自将被查封苹果出售,其出售所得未用于执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欠款全部支付。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马某某系抓捕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偿还债务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维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