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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尹邦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尹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1134号原告:吴建华,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尹邦庆,男,196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光泽县。原告吴建华与被告尹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吴建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建华以尹邦庆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学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