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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玉林与王久文、刘国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林,王久文,刘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林,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华兴村大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王久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华兴村大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刘国芹,女,196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华兴村大营子组。本院在执行黄玉林与王久文、刘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久文、刘国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