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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刁光龙、苟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光龙,苟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刁光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苟文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46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苟文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苟文明的银行存款9025元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冷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