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8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金罡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与何飞、上海舟浩职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罡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飞,上海舟浩职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044号之一原告:上海金罡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飞。被告:上海舟浩职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蒙,总经理。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湧,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靖,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金罡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飞、上海舟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王勤莲人民陪审员 沈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